107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2 題 · 單選 · 1.25 分

建築師設計建築物時,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下列何種情況可不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

  1. A5 層以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2. B5 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正解 ✓
  3. C6 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4. D6 層以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官方答案 B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2 題(場次代碼 107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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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師與專業技師的專業分工——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在何種規模以下可以不交由依法登記開業的專業技師辦理。

正解理由

《建築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但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建築師法》第 19 條就建築師受委託設計、監造的責任,也作了同樣的除外規定。這個例外要同時符合兩個要件:其一,層數在五層以下(「五層以下」包含五層本身);

其二,非供公眾使用。兩個要件是「且」的關係,缺任何一個都回到原則,必須交由專業技師辦理。(B)「5 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兩個要件都符合,可以不交由專業技師負責。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5 層以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不符合題目所問。層數要件符合,但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依《建築法》第 13 條第 1 項仍須交由專業技師辦理。《建築法》第 5 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是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者,涉及不特定多數人安全,所以不在例外之列。要改成可免交技師,須改為「非供公眾使用」。

  2. (B)

    5 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符合題目所問。層數與用途兩個要件都落在《建築法》第 13 條第 1 項、《建築師法》第 19 條的除外範圍內。

  3. (C)

    6 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不符合題目所問。用途要件符合,但「6 層以下」包含六層,超出「五層以下」的範圍,六層的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仍須交由專業技師辦理。要改成可免交技師,層數須改為五層以下。

  4. (D)

    6 層以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不符合題目所問。層數與用途兩個要件都不符:層數超出五層以下的範圍,用途又屬供公眾使用,依《建築法》第 13 條第 1 項必須交由專業技師辦理。

記憶點

結構、設備免交技師的門檻是「五層以下」且「非供公眾使用」,兩個條件要同時成立。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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