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5 題 · 單選 · 1.25 分

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者,下列敍述何者錯誤?

  1. A得免由建築師設計
  2. B得免由建築師監造
  3. C得免申請建築執照正解 ✓
  4. D得免由營造業承造

官方答案 C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5 題(場次代碼 107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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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法對「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之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所給的豁免範圍——豁免的是「由誰設計、監造、承造」的專業資格要求,不是「要不要請領執照」的許可程序。

正解理由

依《建築法》第 16 條第 1 項,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或監造或營造業承造;這個金額與規模標準,依同法第 16 條第 2 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條文列出的豁免只有三項:建築師設計、建築師監造、營造業承造,並沒有「免申請建築執照」。執照面另有獨立的規定:《建築法》第 25 條第 1 項明定建築物非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同法第 28 條規定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換言之,小規模建築物可以不找建築師與營造業,但仍要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執照。《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 10 條正是這個結構的具體化:農舍以外之建築物,建築面積與高度在所定標準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但仍「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執照」。因此 (C)「得免申請建築執照」把人員資格的豁免誤擴張成許可程序的豁免,是錯誤敘述,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正確。《建築法》第 16 條第 1 項明文「得免由建築師設計」。原則上設計人依《建築法》第 13 條第 1 項須為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同法第 16 條第 1 項是針對小規模、低造價案件放寬這項資格要求;放寬的只是「誰來設計」,圖說仍須隨執照申請送審。

  2. (B)

    正確。《建築法》第 16 條第 1 項的「或監造」承接前文「得免由建築師」,即得免由建築師監造。《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 12 條也有相同的連動設計:建築物免由建築師設計者,得免由建築師監造,但工程完竣後仍應由起造人申請使用執照,主管機關並派員抽查——可見免的是監造人資格,使用執照程序照走。

  3. (C)

    錯誤,為本題答案。錯在把「人員資格豁免」當成「執照豁免」:《建築法》第 16 條第 1 項的豁免對象只有設計、監造、承造三種角色,執照義務仍依同法第 25 條第 1 項、第 28 條。正確說法應是「仍應申請建築執照,只是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考生常被《建築法》第 25 條第 1 項但書混淆:其但書指向的(同法第 78 條),對同法第 16 條第 1 項所定之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給的是「拆除時得免先請領拆除執照」,範圍只限拆除,不及於建造與使用;另一指向同法第 98 條是特種建築物經行政院許可,也與造價規模無關。真正「免申請建築執照」須有專門明文,例如《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 7 條原有農舍之修建、改建或增建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之平房,才得免申請建築執照,而且建蔽率與總樓地板面積仍受限制。

  4. (D)

    正確。《建築法》第 16 條第 1 項的「或營造業承造」即得免由營造業承造。承造人原則上依《建築法》第 14 條限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小規模案件得免;《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 10 條與第 5 條第 2 項對特定小型建築物及自用農舍,同樣列有免由營造業承造的規定。

記憶點

小規模建築「免人不免照」:可免建築師設計、監造與營造業承造,執照照樣要申請。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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