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規定,建築物非防火區劃分間牆依現行規定應具一小時時效者,得以下列何種材料裝修牆面替代之?
- A不燃材料正解 ✓
- B耐燃二級
- C耐火板
- D耐燃三級
官方答案 A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8 題(場次代碼 107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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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改善規定中,非防火區劃分間牆依現行規定應具一小時防火時效時的替代改善方式,以及「不燃材料」「耐火板」「耐燃材料」與耐燃等級的對應關係。
正解理由
《建築法》第 77 條之 1 要求供公眾使用等原有合法建築物的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應視實際情形令其改善,並授權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訂定改善的程序、項目、內容及方式。依此訂定的改善辦法於《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15 條明定:非防火區劃分間牆依現行規定應具一小時防火時效者,得以不燃材料裝修其牆面替代之。條文指定的替代材料只有「不燃材料」一種;而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不燃材料是混凝土、磚或空心磚、瓦、石料、鋼鐵、鋁、玻璃、玻璃纖維、礦棉、陶瓷品、砂漿、石灰,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一級、不因火熱引起燃燒、熔化、破裂變形及產生有害氣體之材料。四個選項中只有 (A) 與條文所列替代材料相同,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不燃材料:與《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15 條所定替代材料一致,符合題目所問。要件逐一拆開:適用對象是「非防火區劃」的分間牆;現行規定要求的是一小時防火時效;替代方式是以不燃材料「裝修其牆面」,不是把整道牆拆掉重新以防火構造建造。題目問的正是第三個要件的材料。
- (B)
耐燃二級: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耐燃二級對應的是「耐火板」(木絲水泥板、耐燃石膏板等),等級低於不燃材料所對應的耐燃一級;《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15 條並未准許以耐燃二級材料替代,不符合題目所問。要成為條文所准的替代材料,須提高到屬耐燃一級的不燃材料。
- (C)
耐火板:名稱帶「耐火」兩字最容易誤選,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把耐火板定義為木絲水泥板、耐燃石膏板及其他經認定符合耐燃二級之材料,與 (B) 其實是同一個等級,一個寫材料名稱、一個寫等級而已。它不是《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15 條所列的不燃材料,不符合題目所問;「耐火板」的「耐火」是材料名稱,不代表它本身具備防火時效。
- (D)
耐燃三級: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耐燃三級對應的是「耐燃材料」(耐燃合板、耐燃纖維板、耐燃塑膠板、石膏板等),在不燃材料、耐火板、耐燃材料這組定義裡等級最低,離《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15 條要求的不燃材料更遠,不符合題目所問。
記憶點
分間牆缺一小時防火時效,改善時以「不燃材料」裝修牆面替代;材料對應記成「不燃材料=耐燃一級、耐火板=耐燃二級、耐燃材料=耐燃三級」。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