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法規定,起造人領得建築執照或雜項執照後,有下列何項情事者,應即申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案?
- A變更設計人
- B變更使用人
- C變更承造人正解 ✓
- D變更租賃人
官方答案 C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71 題(場次代碼 107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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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法對「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應即申報備案的情事採列舉方式,只有變更起造人、變更承造人、變更監造人及工程中止或廢止四種;本題要從選項中挑出落在列舉範圍內的那一項。
正解理由
依《建築法》第 55 條第 1 項,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有變更起造人、變更承造人、變更監造人、工程中止或廢止情事之一者,應即申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案。把要件拆開來看:主體是已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的起造人;時點是領照之後、工程進行期間;事由限於上述四種列舉;效果是「應即申報備案」。四種事由的共通點,是它們都牽動執照上記載、對工程負責的角色或工程本身的存續:起造人是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建築法》第 12 條第 1 項),承造人限於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同法第 14 條),監造人由建築師擔任(同法第 13 條第 1 項)。四個選項中只有「變更承造人」落在列舉範圍內,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不符合題目所問。《建築法》第 55 條第 1 項的列舉事項沒有「設計人」。設計人與監造人雖然依《建築法》第 13 條第 1 項都由建築師擔任,但角色不同:設計人負責工程圖樣與說明書,監造人負責施工期間的監督;列為應即申報備案事由的是「變更監造人」。選項若改成「變更監造人」才落在列舉範圍內。另外,施工中若要變動的是圖說內容,屬於變更設計,依《建築法》第 39 條應依本法申請辦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與備案事由是兩套程序。
- (B)
不符合題目所問。「使用人」不是建造階段對工程負責的角色,《建築法》第 55 條第 1 項未列入。使用人出現在建築物完成後的使用階段:依《建築法》第 77 條第 1 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使用人更替本身不是建築管理上的申報事由;建築物若要變更使用類組,依《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要申請變更使用執照,那是另一個程序。選項若改成「變更起造人」,才是領照後應即申報備案的事由。
- (C)
符合題目所問。變更承造人是《建築法》第 55 條第 1 項明列的事由。承造人是實際施工的營造廠商(《建築法》第 14 條),施工中必須勘驗的部分要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才能繼續施工(同法第 56 條第 1 項);承造人換人,等於施工責任主體換人,所以要即時申報主管建築機關備案。
- (D)
不符合題目所問。租賃關係是權利人與他人之間的私法關係,租賃人不是建造執照上對工程負責的角色,《建築法》第 55 條第 1 項也未列入,更換租賃人不是領照後應即申報備案的事由。選項若改成列舉四種之一(例如變更承造人或變更監造人),才符合題意。
記憶點
領照後「三人一狀態」要即報備案: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換人,以及工程中止或廢止;設計人、使用人、租賃人都不在其中。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