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具備自動滅火設備之原有合法防火構造建築物,10 層以下之樓層面積在 1500 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多少平方公尺,有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
- A500 平方公尺
- B1000 平方公尺
- C1500 平方公尺正解 ✓
- D2000 平方公尺
官方答案 C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72 題(場次代碼 107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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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原有合法建築物十層以下樓層的面積區劃,依構造種類(防火構造、主要構造使用不燃材料的非防火構造、木造的非防火構造)分別採用不同的區劃單位,另設有具備自動滅火設備時的面積折減;本題要找出防火構造且未具備自動滅火設備時的區劃單位。
正解理由
依《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5 條,原有合法建築物十層以下之樓層面積區劃,防火構造建築物或防火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只有「具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才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把題幹拆成要件對照:①對象是原有合法建築物的 10 層以下樓層,適用《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5 條而不是十一層以上的(同辦法第 6 條);
②構造是防火構造建築物,樓層面積在 1500 平方公尺以上,已達啟動區劃的門檻;③未具備自動滅火設備,不能主張二分之一的面積折減。三個要件都落在《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5 條防火構造那一類,區劃單位就是每 1500 平方公尺,分隔構件為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500 平方公尺:不符合題目所問。依《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5 條,按總樓地板面積每五百平方公尺區劃的,是「非防火構造建築物,其主要構造為木造且屋頂以不燃材料覆蓋者」。主體是木造的非防火構造,與題幹的防火構造建築物不同;題幹的防火構造要改成每 1500 平方公尺才對。
- (B)
1000 平方公尺:不符合題目所問。依《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5 條,按總樓地板面積每一千平方公尺區劃的,是「非防火構造建築物,其主要構造部分使用不燃材料建造之建築物」。它的構造類別仍是非防火構造,只是主要構造用不燃材料;不燃材料講的是材料不會燃燒,防火構造講的是構件具備規定的防火時效,兩者不能劃上等號,因此這個單位不能套到防火構造建築物上。另外,新建地下建築物供地下使用單元使用者,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02 條第 1 項也是每 1000 平方公尺區劃,但那是地下建築物的規定,主體同樣與題幹不符。
- (C)
1500 平方公尺:符合題目所問。原有合法、10 層以下、防火構造、樓層面積達 1500 平方公尺以上、未具備自動滅火設備,正好是《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5 條防火構造那一類的全部要件,區劃單位為每 1500 平方公尺。
- (D)
2000 平方公尺:不符合題目所問。《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5 條三類構造列出的區劃單位只有 1500、1000、500 平方公尺三種,沒有以 2000 平方公尺為區劃單位的規定。即使是防火構造建築物具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5 條的寫法也是「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也就是在計算面積時把設備有效範圍內的樓地板面積打折,並不是另外訂一個區劃單位;何況題幹明定未具備自動滅火設備,根本沒有折減可言,區劃單位應為 1500 平方公尺。
記憶點
原有合法建築物十層以下:防火構造每 1500、不燃材料主構造每 1000、木造每 500 平方公尺區劃;有自動滅火設備才可免計有效範圍面積的二分之一。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