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9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建築法規定,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建造,而不增加或擴大面積者,屬於下列那一種建造行為?

  1. A新建
  2. B增建
  3. C改建正解 ✓
  4. D修建

官方答案 C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9 題(場次代碼 107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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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法對「建造」行為的分類——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各自的定義要件與區分方法。

正解理由

《建築法》第 9 條將建造行為分為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四款,其中改建的定義是「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要件逐一拆開:其一,拆除的只是建築物的「一部分」;其二,在「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其三,完成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題幹描述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建造、不增加或擴大面積,與改建的要件吻合,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新建:《建築法》第 9 條所稱新建,是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題幹只拆除「一部分」,不符合全部拆除的要件,敘述錯誤。若題幹改成整棟拆除後重行建築,才屬新建。另外《建築法》第 9 條也規定增建時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視為新建,這是法律擬制的新建,同樣與題幹情形不同。

  2. (B)

    增建:《建築法》第 9 條所稱增建,是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題幹明示不增加或擴大面積,與增建的核心要件正好相反,敘述錯誤。若部分拆除後重建的部分讓面積或高度增加,就會從改建落入增建。

  3. (C)

    改建:部分拆除、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不擴大面積,與《建築法》第 9 條改建定義相符,敘述正確。

  4. (D)

    修建:《建築法》第 9 條所稱修建,是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及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修建的判斷重點是「特定構件的修理或變更是否過半」,不是「拆除一部分後改造」;題幹沒有描述任何構件過半修理或變更,敘述錯誤。

記憶點

新建看「全新或全拆重建」,增建看「面積或高度增加」,改建看「部分拆除且不增高、不擴大」,修建看「主要構件過半修理變更」。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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