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造人申請雜項執照時,須具備下列何種文件?①申請書 ②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③拆除執照 ④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 A①②③
- B①②④正解 ✓
- C①③④
- D②③④
官方答案 B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3 題(場次代碼 107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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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備具的文件,以及建築執照四種類別之間的區分。
正解理由
《建築法》第 30 條規定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備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三項。逐一對照列舉項:①申請書、②土地權利證明文件、④工程圖樣及說明書都在法定文件之內;③拆除執照則不是申請文件,而是《建築法》第 28 條所列四種建築執照中獨立的一種,用於建築物之拆除。符合題目所問的組合是①②④。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①②③:不符合題目所問。納入了不屬應備文件的③,又漏了法定的④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 (B)
①②④:符合題目所問。三項正好是《建築法》第 30 條所列的全部應備文件。
- (C)
①③④:不符合題目所問。納入了③,又漏了法定的②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 (D)
②③④:不符合題目所問。納入了③,又漏了法定的①申請書。
記憶點
建造、雜項執照申請三件套: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拆除執照是另一種執照,不是應備文件。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