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依建築法得「勒令停工」之情況,不包含下列何者?
- A妨礙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者
- B主要構造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
- C未依規定聘用一定比例之本國勞工者正解 ✓
- D逾建築期限未申請展期者
官方答案 C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4 題(場次代碼 107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AI 詳解免費
本題考點
建築法中主管建築機關得「勒令停工」的各種事由,包括施工中勘驗發現違規、程序義務違反與計畫變更等情形。
正解理由
建築法的勒令停工事由散見於數個條文:《建築法》第 58 條規定建築物施工中,主管建築機關勘驗發現妨礙都市計畫、妨礙區域計畫、危害公共安全、妨礙公共交通、妨礙公共衛生、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違反建築法其他規定或基於建築法所發布之命令等情事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勒令停工或修改;同法第 87 條規定逾建築期限未依規定申請展期等程序違規,處罰鍰並勒令補辦手續,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
同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因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變更而有妨礙者得令其停工。(A)、(B)、(D)都能在這些條文中找到對應事由;(C)「未依規定聘用一定比例之本國勞工」則不在建築法任何停工事由之內,它不是建築法所管理的建築物安全、計畫或程序事項。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妨礙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者:敘述正確,屬得勒令停工之情況。《建築法》第 58 條將「妨礙都市計畫者」「妨礙區域計畫者」列為施工中勘驗發現時應書面通知勒令停工或修改的事由;同法第 59 條第 1 項另就計畫變更後有所妨礙的情形,規定得令其停工並辦理變更設計。
- (B)
主要構造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敘述正確,屬得勒令停工之情況。《建築法》第 58 條明列「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主管建築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 (C)
未依規定聘用一定比例之本國勞工者:敘述錯誤,不屬建築法的勒令停工事由。建築法的停工事由圍繞在計畫秩序、公共安全、交通、衛生、圖說相符與執照程序(《建築法》第 58 條、第 87 條、第 89 條、第 86 條),沒有任何一項以聘用本國勞工的比例為要件;勞工聘用屬於勞動管理範疇,不是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得勒令停工的對象。
- (D)
逾建築期限未申請展期者:敘述正確,屬得勒令停工之情況。《建築法》第 87 條把「逾建築期限未依規定申請展期者」列為處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罰鍰並勒令補辦手續的事由,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建築期限的展期規定見同法第 53 條第 2 項。
記憶點
建築法的停工事由只管「計畫、安全、交通、衛生、圖說相符、執照程序」,勞工聘用比例不在其中。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