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3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規定,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老舊公寓大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何人擔任召集人?

  1. A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正解 ✓
  2. B由區分所有權占比例最高者為召集人
  3. C由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召集人
  4. D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官方答案 A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3 題(場次代碼 107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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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集人產生方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第 3 項),特別是「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時的補位規則,以及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的補充順位(同條例第 25 條第 4 項)。

正解理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第 3 項先規定通常情形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擔任召集人;接著規定「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題幹的老舊公寓大廈既無管理負責人也無管理委員會,正好落在這個要件,召集人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擔任。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的公寓大廈,也同樣要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組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5 條第 1 項)。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符合題意。要件拆開是:①沒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②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③推出「一人」為召集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第 3 項)。題幹情境三者俱合。

  2. (B)

    不符題意。條文沒有依區分所有權比例高低決定召集人的規定;比例在本條例中用於會議請求、出席與表決等計算,例如臨時會議的請求門檻同時看人數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第 2 項),但不是用來「指定」召集人。改成「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才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第 3 項)。

  3. (C)

    不符題意。起造人擔任召集人是新建公寓大廈的特別規定:區分所有權登記達一定門檻時,起造人應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組織,成立前起造人為管理負責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第 28 條第 3 項)。老舊公寓大廈不在此情境,召集人仍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第 3 項、第 55 條第 1 項)。

  4. (D)

    不符題意。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是「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的後補機制,而且是由各區分所有權人申請指定,或主管機關視需要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第 4 項)。它是第二順位,不是題幹所問的原則性規定;先互推,推不出來才走指定。

記憶點

沒有管委會的老公寓:先「互推一人」,推不出來才「申請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召集只適用新建案成立管理組織的階段。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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