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5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6 條規定,新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於何時完成規約草約?

  1. A於申請建造執照時併同檢附正解 ✓
  2. B於申報開工時併同施工計畫檢附
  3. C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併同檢附
  4. D於辦理銷售前向地方主管機關完成報備

官方答案 A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5 題(場次代碼 107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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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起造人提出規約草約的時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以及規約草約「視為規約」的效力(同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

正解理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也就是說,規約草約是建造執照申請文件的一部分,在設計階段就要與專有、共用部分的劃分圖說一併定案。規約草約可以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的規約範本制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0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2 項)。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符合題意。時點是「申請建造執照時」,檢附內容是規約草約與專有、共用、約定專用、約定共用部分的詳細圖說;設計變更時也要重新檢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

  2. (B)

    不符題意。申報開工時要申請備查的是開工日期、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資料及承造人施工計畫書(《建築法》第 54 條第 1 項),不包含規約草約。規約草約應提早到申請建造執照時檢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

  3. (C)

    不符題意。使用執照是建築工程完竣後申請(《建築法》第 70 條第 1 項),此時建築物已蓋好,再提規約草約就太晚;使用執照與本條的連結在於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要依使用執照所記載之用途辦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6 條第 3 項),而不是規約草約的提出時點。正確時點仍是申請建造執照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

  4. (D)

    不符題意。條文沒有「銷售前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規約草約」的程序。與銷售有關的規定是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8 條第 1 項);而規約草約在申請建造執照時就已檢附(同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銷售時承受人簽署同意後,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即視為規約(同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

記憶點

規約草約跟著「建造執照申請」走,設計變更要再附;承受人簽了就先當規約用,直到區權會訂出正式規約。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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