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營造業應結合依法具有下列何項資格者,始得以統包方式承攬?
- A監造、維護資格者
- B營運管理、監造資格者
- C規劃、設計資格者正解 ✓
- D施工、監造資格者
官方答案 C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6 題(場次代碼 107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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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營造業以統包方式承攬的資格要件(《營造業法》第 22 條),以及營造業(施工)、建築師(設計與監造)之間的業務分工。
正解理由
統包的意思是把設計與施工合併交由同一承攬人辦理。綜合營造業的法定本業是施工,本身不具建築物或工程的規劃、設計資格,因此《營造業法》第 22 條規定「綜合營造業應結合依法具有規劃、設計資格者,始得以統包方式承攬」。缺的那一塊是規劃與設計,所以要結合的是具規劃、設計資格者。專業營造業合併承攬專業工程的規劃、設計、施工及安裝時,依法應經規劃、設計者也同樣要結合具規劃、設計資格者(《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第 2 項),兩者邏輯一致。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不符題意。統包要補足的是規劃、設計能力,不是監造與維護。監造是設計人以外的另一個角色,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為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建築法》第 13 條第 1 項),其職責是監督營造業依圖說施工、查核材料規格品質(《建築師法》第 18 條);由承攬施工的一方結合監造者,反而失去監造的制衡意義。改成「規劃、設計資格者」才對(《營造業法》第 22 條)。
- (B)
不符題意。營運管理與監造都不是統包的法定結合對象(《營造業法》第 22 條)。營運管理屬於完工後的使用階段,監造則是對施工的監督;兩者都不能補足營造業欠缺的設計資格。
- (C)
符合題意。與《營造業法》第 22 條文字一致:綜合營造業應結合依法具有規劃、設計資格者,始得以統包方式承攬。
- (D)
不符題意。施工本來就是綜合營造業自己的業務,不需要再結合施工資格者;監造則如 (A) 所述,屬建築師等監造人的角色(《建築法》第 13 條第 1 項、《建築師法》第 18 條)。統包所需結合的是規劃、設計資格者(《營造業法》第 22 條)。
記憶點
統包=設計+施工;營造業自己會施工,缺的是「規劃、設計」,所以要結合規劃、設計資格者。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