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9 條規定,公寓大廈各區分所有權人係按何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
- A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
- B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正解 ✓
- C按其專有部分及共用合計之面積比例
- D基於社區自治精神,由管委會決定
官方答案 B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4 題(場次代碼 107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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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區分所有權人對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使用收益權的分配基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9 條第 1 項),以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的約定方式與界限。
正解理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9 條第 1 項明文規定「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共用部分與基地屬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每人持有的是「應有部分」,因此使用收益權就跟著應有部分比例走;這個基準與共用部分修繕維護費用、重大修繕改良費用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第 11 條第 2 項互相呼應,權利與負擔採同一把尺。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不符題意。專有部分面積不是條文採用的基準;條文用的是「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9 條第 1 項)。專有部分面積比例出現在國民住宅社區公共設施更名登記時計算個別權利範圍的特別規定(《住宅法》第 61 條第 2 項),是另一個制度,不能套用到共用部分的使用收益權。
- (B)
符合題意。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9 條第 1 項文字完全一致: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
- (C)
不符題意。「專有部分及共用合計之面積比例」不是法定基準。共用部分的應有部分是登記上的持分,不是把專有面積和共用面積相加後的比例;條文只認「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9 條第 1 項)。
- (D)
不符題意。管理委員會沒有決定使用收益分配的權限。例外的「另有約定」須透過規約為之,區分所有權人對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的特別約定,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3 條第 2 項);而且約定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9 條第 3 項)。管委會的角色是對違反共用部分使用方法的住戶予以制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9 條第 4 項),不是分配權利。
記憶點
共用部分「用多少、付多少」都看「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要例外,只能寫進規約,不能交給管委會決定。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