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
- A議決公共基金之分配正解 ✓
- B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公告
- C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提供
- D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官方答案 A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2 題(場次代碼 107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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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法定職務範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以及「管理委員會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權限分工;題幹問的是「非」管理委員會職務者。
正解理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逐款列出管理委員會之職務,與公共基金有關的只有「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一款,性質是執行與保管,並沒有「議決」公共基金分配的權限。公共基金由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第 3 項);連住商混合社區要分開成立管理委員會時,「公共基金之分配」也要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明定(同條例第 26 條第 1 項)。
可見「議決分配」屬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權限,管理委員會只負責把決議執行出來,而且管理委員會本身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報告會務(《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9 條)。選項 (A) 把決策權錯置給管理委員會,不屬於其職務,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不屬管理委員會職務,為本題答案。錯在「議決」與「分配」兩處:管理委員會對公共基金只有收支、保管及運用的執行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運用要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同條例第 18 條第 3 項);公共基金之分配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明定的事項(同條例第 26 條第 1 項)。改成「公共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才是管理委員會的職務。
- (B)
屬管理委員會職務。《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明列「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選項文字與條文一致。這一款也是管理委員會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報告會務(《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9 條)的具體落實。
- (C)
屬管理委員會職務。《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明列「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例如住戶擅自變更專有部分用途時,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制止不從再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5 條第 2 項),正是這一款的運用。
- (D)
屬管理委員會職務。《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明列「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管理委員會得委任或僱傭領有登記證或認可證之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執行管理維護事務(同條例第 42 條),委任之後的監督也落在管理委員會身上。
記憶點
管委會「執行、保管、制止、公告」,區權會「議決」;公共基金的分配與運用方向由區權會決定,管委會只管收支保管與照決議運用。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