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9 題 · 單選 · 1.25 分

建築師法有關開業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1. A領有建築師證書,具有 2 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者,得申請發給開業證書
  2. B開業證書有效期間為 6 年
  3. C建築師申請發給開業證書,應備具申請書載明事項,並檢附建築師證書及經歷證明文件,向內政部提出申請正解 ✓
  4. D申請換發開業證書之程序、應檢附文件、收取規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官方答案 C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9 題(場次代碼 107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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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師法關於開業證書的申請資格、受理機關、有效期間與換發辦法的授權。

正解理由

《建築師法》第 8 條規定建築師申請發給開業證書,應備具申請書載明事項,並檢附建築師證書及經歷證明文件,「向所在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審查登記後發給之;其在直轄市者,由工務局為之」。開業證書的受理與核發是地方主管機關的權限,並不是內政部。選項 (C) 前段文字都與條文相同,只把受理機關改成「向內政部提出申請」,因此是錯誤敘述。本題問錯誤者,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正確。《建築師法》第 7 條規定領有建築師證書,具有二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者,得申請發給開業證書。要件有兩個:一是已領有建築師證書,二是具備建築工程經驗的年資,與選項「2 年以上」一致。

  2. (B)

    正確。《建築師法》第 9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開業證書有效期間為六年,與選項「6 年」一致。同條並要求應於有效期間屆滿日之三個月前,檢具原領開業證書及內政部認可機構、團體出具的研習證明文件申請換發。

  3. (C)

    錯誤。錯在受理機關。依《建築師法》第 8 條,申請開業證書是向「所在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審查登記,在直轄市則由工務局辦理;選項寫「向內政部提出申請」,把地方權限誤植為中央。內政部受理的是「建築師證書」:《建築師法》第 5 條規定請領建築師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證明資格文件,呈請內政部核明後發給。正確寫法是「向所在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審查登記後發給;其在直轄市者,由工務局為之」。

  4. (D)

    正確。《建築師法》第 9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申請換發開業證書之程序、應檢附文件、收取規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與選項文字一致。

記憶點

建築師證書找內政部,開業證書找所在縣(市)(直轄市為工務局);開業要建築師證書加二年經驗,有效六年。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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