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 題 · 單選 · 1.25 分

政府採購法所稱之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那些項目,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1. A設計與監造
  2. B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正解 ✓
  3. C施工與維修
  4. D監造與施工

官方答案 B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 題(場次代碼 107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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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政府採購法對「統包」的定義,也就是哪些採購項目可以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正解理由

《政府採購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同法第 24 條第 2 項接著定義統包是「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拆開來看,統包的核心是「設計」加上後端的執行項目(施工、供應、安裝),「一定期間之維修」則是可以再併入的延伸項目。換句話說,統包一定要有「設計」,而且設計要和施工、供應或安裝這類實作項目綁在同一個契約裡,由同一廠商從設計一路做到完成。選項 (B)「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與條文定義相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不符合。「設計與監造」都是技術服務,缺少統包定義中的施工、供應或安裝這一端;而且監造並不在《政府採購法》第 24 條第 2 項所列的項目之中。《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把「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列為委託契約的類型,並分別要求訂明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的責任,可見監造是另行委託的服務,不是統包的組成。改成「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才對。

  2. (B)

    符合。與《政府採購法》第 24 條第 2 項的文字一致: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3. (C)

    不符合。「施工與維修」缺少統包最關鍵的「設計」。依《政府採購法》第 24 條第 2 項,維修只是「一定期間之維修」的附加項目,必須搭配設計與施工等一起併案,單有施工與維修只是一般工程採購加上維護條款,不是統包。改成在施工之外納入設計,才符合統包定義。

  4. (D)

    不符合。「監造與施工」同樣沒有設計,而且把監造放進來。監造的功能是由第三方查核施工是否依圖施作,若與施工合為一約,等於自己監督自己;《政府採購法》第 24 條第 2 項所列項目也沒有監造。改成「設計與施工」併案才是統包。

記憶點

統包=設計+施工、供應、安裝(可再加一定期間維修),關鍵字是「設計」;監造不在統包定義內。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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