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8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其訂有底價,而廠商報價逾底價須減價者,何時辦理洽減之?

  1. A於服務建議書中敘明每次洽減額度,並由機關檢閱
  2. B評選會議進行時
  3. C採行協商措施時正解 ✓
  4. D簽約後

官方答案 C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8 題(場次代碼 107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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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最有利標決標原則上不訂底價;若訂有底價而廠商報價逾底價須減價時,洽減的時點。

正解理由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22 條規定:「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以不訂底價為原則;其訂有底價,而廠商報價逾底價須減價者,於採行協商措施時洽減之」。條文把洽減的時點明定在「採行協商措施時」,因為最有利標的評選重點在技術、品質、功能等綜合評比,價格只是評選項目之一(《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5 條列有價格項目),減價問題放在協商程序中與其他可更改項目一併處理,並且依同辦法第 4 條,得採行協商措施者應於招標文件載明協商時得更改之項目。選項 (C)「採行協商措施時」與條文一致。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不符合。「於服務建議書中敘明每次洽減額度,並由機關檢閱」並非《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22 條所定的洽減方式。服務建議書是投標時提出的文件,此時機關尚未確認廠商報價是否逾底價,無從預先決定減價額度;條文要求的是在協商措施進行時,由機關與廠商就價格洽減。改成「於採行協商措施時洽減之」才對。

  2. (B)

    不符合。評選會議的任務是依招標文件載明的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評定廠商(《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19 條),不是議價場合。《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22 條把洽減放在協商措施,而非評選會議進行時。改成「採行協商措施時」才對。

  3. (C)

    符合。與《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22 條文字一致。協商的紀錄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23 條第 2 項應附於評選紀錄中;參與協商廠商依協商結果重行遞送的投標文件,與協商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項目不予評選,以重行遞送前之內容為準(《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77 條)。

  4. (D)

    不符合。簽約後契約價金已經確定,廠商報價是否逾底價的問題必須在決標前解決,否則根本無法決標。《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22 條明定在採行協商措施時洽減,時點在決標之前。改成「採行協商措施時」才對。

記憶點

最有利標:原則不訂底價;訂了底價又超底價,就在「協商措施」時洽減。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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