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1 題 · 單選 · 1.25 分

起造人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6 條規定,專有部分之陽台測繪規定為何?

  1. A陽台為附屬建物,依法不得辦理登記
  2. B以陽台外圍之欄杆或牆壁中心為界辦理登記
  3. C以陽台之內緣為界辦理登記
  4. D以陽台之外緣為界辦理登記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1 題(場次代碼 107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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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起造人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的測繪規定,特別是附屬建物(陽台)的登記界線。

正解理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6 條第 3 項規定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應依使用執照所記載之用途及測繪規定,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並分四種情形定界線:獨立建築物所有權之牆壁,以牆之外緣為界;建築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中心為界;附屬建物以其外緣為界辦理登記;有隔牆之共用牆壁依中心為界,無隔牆設置者以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陽台屬於附屬建物,適用「以其外緣為界辦理登記」。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不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6 條第 3 項明文規定「附屬建物以其外緣為界辦理登記」,可見附屬建物不但可以登記,而且有明確的測繪界線。選項說陽台為附屬建物依法不得辦理登記,與條文相反。正確寫法是陽台以其外緣為界辦理登記。

  2. (B)

    不符合。「中心為界」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6 條第 3 項對「建築物共用之牆壁」的規定,適用於相鄰兩戶共用的牆,讓雙方各分一半厚度;陽台外圍的欄杆或牆壁並非與他戶共用的分界牆,不適用中心為界。改成「以陽台外緣為界」才對。

  3. (C)

    不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6 條第 3 項四種情形中沒有任何一種以「內緣」為界。若以內緣為界,陽台欄杆或外牆本身的面積會被排除在登記範圍之外,與附屬建物「以其外緣為界」的規定不符。改成「以外緣為界」才對。

  4. (D)

    符合。陽台屬附屬建物,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6 條第 3 項以其外緣為界辦理登記。

記憶點

測繪登記界線:獨立牆看外緣、共用牆看中心、附屬建物(陽台)看外緣。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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