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申請人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有夾雜區域計畫規定之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之零星土地,應符合下列何種情形,始得納入申請範圍?
- A面積未超過基地開發面積之 20%
- B夾雜地之使用分區仍應維持原使用分區或變更為森林區;夾雜地之使用地仍應維持原使用地類別,或同意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林業用地或水利用地
- C基於整體開發規劃之需要正解 ✓
- D擬定夾雜地之管理維護措施或供配置相關公共設施、防風林、緩衝帶、滯洪設施、停車場
官方答案 C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 題(場次代碼 107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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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非都市土地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夾雜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零星土地時,必須同時符合哪些要件才可以納入申請範圍。
正解理由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0 條之 1 第 1 項先立下原則:興辦事業計畫不得位於區域計畫規定之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但為整體規劃需要、不可避免夾雜之零星土地,符合同規則第 30 條之 2 者,得納入範圍,並應維持原地形地貌不得開發使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0 條之 2 列出的要件共有四項,而且是「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必須同時具備:一是基於整體開發規劃之需要;二是夾雜地仍維持原使用分區及原使用地類別,或同意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
三是面積未超過基地開發面積之百分之十;四是擬定夾雜地之管理維護措施。四個選項逐一對照,只有 (C)「基於整體開發規劃之需要」與條文文字完全吻合,其餘三個選項都把要件的數值、用地類別或內容改掉了。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不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0 條之 2 的面積上限是「未超過基地開發面積之百分之十」,選項寫成 20%,把門檻放寬了一倍。《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總編第 9 點之 1 在審議作業規範層級也採相同精神,且另加「或二公頃」與「扣除夾雜土地後之基地開發面積仍應大於得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規模」的限制,只會更嚴、不會更寬。改成「面積未超過基地開發面積之百分之十」才對。
- (B)
不符合。此選項有兩處與條文不合。第一,使用分區部分,《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0 條之 2 只要求「仍維持原使用分區」,並沒有「或變更為森林區」這個選擇。第二,使用地部分,條文只允許「維持原使用地類別,或同意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選項另外加入生態保護用地、林業用地、水利用地,擴大了可變更的用地類別。《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總編第 9 點之 1 的文字同樣只列國土保安用地。改成「夾雜地仍維持原使用分區及原使用地類別,或同意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才對。
- (C)
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0 條之 2 所列第一項要件即為「基於整體開發規劃之需要」,《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總編第 9 點之 1 亦要求「納入之夾雜地須基於整體開發規劃之需要」;《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0 條之 1 第 1 項的但書也以「為整體規劃需要,不可避免夾雜」為前提,三處一致。
- (D)
不符合。前半段「擬定夾雜地之管理維護措施」確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0 條之 2 的要件,但後半段「或供配置相關公共設施、防風林、緩衝帶、滯洪設施、停車場」並非條文內容,而且與同規則第 30 條之 1 第 1 項「應維持原地形地貌不得開發使用」直接衝突:夾雜地被允許納入,是為了讓開發範圍完整,不是讓它成為可以施作設施的開發用地。改成「擬定夾雜地之管理維護措施」,刪去配置設施的部分才對。
記憶點
夾雜第一級環境敏感零星土地四要件:整體規劃需要、維持原分區原用地(或變更國土保安用地)、面積不超過百分之十、擬定管理維護措施;納入後仍要維持原地形地貌。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