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營造業法規定,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辦理下列那些事項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
- A申請建造或使用執照
- B設計審查或材料檢查
- C消防檢查或材料試驗
- D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9 題(場次代碼 107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AI 詳解免費
本題考點
營造業法關於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辦理工程勘驗、查驗、驗收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到現場說明,以及專任工程人員簽章責任的規定。
正解理由
依《營造業法》第 41 條第 1 項,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未依此辦理者,依同法第 41 條第 2 項,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同一義務也寫進專任工程人員的法定工作清單:《營造業法》第 35 條列有「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營繕工程必須勘驗部分赴現場履勘」「主管機關勘驗工程時,在場說明」。條文列舉的時點只有勘驗、查驗、驗收三種工程行為,選項 (D) 與條文完全對應。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不符題目所問。申請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主體是起造人、行為是「申請」,不是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對工程所做的勘驗、查驗或驗收。依《建築法》第 30 條,申請建造執照由起造人備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依同法第 70 條第 1 項,建築工程完竣後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再由主管建築機關派員查驗。主體與行為兩個要件都和《營造業法》第 41 條第 1 項不同;要符合題意,應改為「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
- (B)
不符題目所問。設計審查的對象是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依《建築法》第 34 條第 1 項由主管建築機關就規定項目審查,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負責,屬設計階段的行政審查,營造業的施工責任此時尚未啟動;「材料檢查」也不在《營造業法》第 41 條第 1 項列舉的三種時點之內。兩個部分都不是營造業法要求專任工程人員與工地主任到場說明的事項。
- (C)
不符題目所問。消防檢查依《建築法》第 72 條,是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申請使用執照時,由主管建築機關會同消防主管機關檢查消防設備,屬核發使用執照前的檢查程序,不是《營造業法》第 41 條第 1 項所稱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的勘驗、查驗或驗收;「材料試驗」同樣未列入(同法第 41 條第 1 項)。
- (D)
符合題目所問。勘驗、查驗、驗收工程正是《營造業法》第 41 條第 1 項列舉的三種情形,同法第 35 條也分別對應專任工程人員到場說明與簽章的工作。
記憶點
營造業法要求「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到現場說明的時點只有三個:勘驗、查驗、驗收工程;由專任工程人員簽章,缺席則機關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