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8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其費用應由誰負擔?

  1. A由公共基金支付
  2. B由管理委員會負擔
  3. C由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負擔正解 ✓
  4. D由管理負責人負擔

官方答案 C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8 題(場次代碼 106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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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各類空間(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修繕、管理、維護「由誰辦理」與「費用由誰負擔」的分配規定。

正解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約定專用部分雖然在權屬上是共用部分,但已經約定交由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使用利益由該特定人獨享,因此條文把「辦理」與「負擔費用」都一併歸給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而不是由全體住戶透過公共基金分攤。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由公共基金支付: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公共基金支付是「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修繕、管理、維護費用的來源之一,另一種方式是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公共基金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來自起造人提列、區分所有權人依會議決議繳納、基金孳息與其他收入,是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的共同財源,不用來支應特定人獨享的約定專用部分。本題情形應由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

  2. (B)

    由管理委員會負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管理委員會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扮演的是「辦理修繕、管理、維護的執行者」,費用仍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管理委員會本身並不是費用負擔者。到了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連執行者都改為使用人,管理委員會既不辦理也不負擔;選項同時錯在主體與費用歸屬兩處。

  3. (C)

    由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負擔: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相符,符合題目所問。

  4. (D)

    由管理負責人負擔:管理負責人是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時推選的管理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 1 項),在同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中與管理委員會並列為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修繕、管理、維護的執行者,同樣不是費用負擔者,更不會以個人負擔約定專用部分的費用。正確的負擔者是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

記憶點

誰用誰修、誰用誰付:專有與約定專用歸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共用與約定共用由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辦理,費用走公共基金或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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