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營造業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未經許可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勒令其停業,並處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罰鍰正解 ✓
- B技術士於工地現場未依作業規範施作情節重大者,予以半年以上 2 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
- C將營造業登記證書交由他人使用經營營造業務者,處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罰鍰
- D營造業未加入公會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官方答案 A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6 題(場次代碼 106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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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營造業法罰則章的處罰對象與額度區分,包括未經許可經營營造業、技術士違反施作義務、出借營造業登記證書、未加入公會經營業務四種情形,各自對應的罰鍰級距或停止執行業務期間。
正解理由
依《營造業法》第 52 條,未經許可或經撤銷、廢止許可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法律效果有三層:先「勒令其停業」,並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得連續處罰。選項(A)寫「未經許可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勒令其停業,並處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罰鍰」,處罰主體(未經許可的經營者)、行為要件(經營營造業業務)、處分種類(勒令停業加罰鍰)與罰鍰上下限四項全部與條文相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對照《營造業法》第 52 條逐項拆解:行為要件是「未經許可」經營,這是營造業體系外的人冒充營造業,屬整部法罰則中最嚴重的類型,所以罰鍰上限是全章最高的一千萬元級距,且同時勒令停業;選項所列數值與處分種類均與條文一致。
- (B)
錯誤。技術士的義務來自《營造業法》第 29 條:應於工地現場依其專長技能及作業規範進行施工操作或品質控管;違反此義務情節重大者,依同法第 53 條予以「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選項把下限寫成「半年」,與條文的三個月不符;上限二年、處分種類(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則正確。改成「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才對。
- (C)
錯誤。將營造業登記證書交由他人使用經營營造業業務,屬《營造業法》第 54 條第 1 項所列第二款情事,罰鍰是「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不是選項寫的上限一千萬元;而且條文的效果除罰鍰外還「並廢止其許可」,選項漏了這個更重的行政效果。另依《營造業法》第 54 條第 2 項,被廢止許可的營造業,其負責人自廢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營造業登記。選項要改成「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許可」才對。
- (D)
錯誤。營造業未加入公會而經營營造業業務,屬《營造業法》第 55 條第 1 項第二款,罰鍰為「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選項把上限寫成 100 萬元,與條文不符。依《營造業法》第 55 條第 2 項,此款情事並得勒令停業及通知限期補辦手續,屆期不補辦而繼續營業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改成「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才對。
記憶點
一千萬元級距只給「未經許可」的體系外經營者;出借或借用登記證書是一百萬元到五百萬元並廢止許可;未入公會是十萬元到五十萬元;技術士是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