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工程規模在建築物高度之限制,最高為多少公尺以下?
- A12
- B15
- C21正解 ✓
- D36
官方答案 C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7 題(場次代碼 106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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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與工程規模範圍的分級規定,特別是丙等綜合營造業可承攬之「建築物高度」上限。
正解理由
依《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 4 條,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而且其工程規模範圍應同時符合三款:建築物高度二十一公尺以下、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六公尺以下、橋樑柱跨距十五公尺以下。換句話說,丙等廠商承攬工程要過「造價」與「規模」兩道門檻,題目只問規模中的「建築物高度」一款,答案就是 21 公尺以下。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12 公尺:《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 4 條 為丙等綜合營造業所列的三款規模數值是 21 公尺(建築物高度)、6 公尺(地下室開挖)與 15 公尺(橋樑柱跨距),沒有以 12 公尺作為任何一款的上限。把丙等的建築物高度上限寫成 12 公尺,等於把法定可承攬範圍縮小,不符合題目所問;應改為建築物高度 21 公尺以下。
- (B)
15 公尺:15 公尺在《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 4 條中確實出現在丙等綜合營造業的規模範圍裡,但它屬於「橋樑柱跨距」那一款,量的是橋樑柱與柱之間的水平跨距,不是建築物的垂直高度。這個選項是把同一等級裡不同款次的數值互相挪用,量的對象錯了;丙等的建築物高度上限應為 21 公尺。
- (C)
21 公尺:與《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 4 條丙等綜合營造業「建築物高度二十一公尺以下」一款完全相符,符合題目所問。
- (D)
36 公尺:這是《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 4 條為乙等綜合營造業所定的建築物高度上限。乙等的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規模範圍為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下、地下室開挖九公尺以下、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下。把乙等的數值套到丙等,是等級錯置;丙等應為 21 公尺。至於甲等綜合營造業,《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 4 條規定其承攬造價限額為資本額之十倍、工程規模不受限制,也沒有高度上限可言。
記憶點
綜合營造業建築物高度上限:丙等 21 公尺、乙等 36 公尺、甲等不受限制;15 公尺是丙等的橋樑柱跨距,不是高度。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