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標金及保證金除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外,下列何者不是政府採購法規定允許的保證?
- A郵政匯票
- B公司支票正解 ✓
- C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
- D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
官方答案 B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0 題(場次代碼 106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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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政府採購法所列押標金及保證金的繳納方式與可取具的保證形式。
正解理由
依《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條文對支票類的要求是「金融機構簽發」或「保付」,一般公司簽發的支票兩者都不是,不在列舉之列。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郵政匯票:《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明列郵政匯票為押標金及保證金的繳納方式之一,屬於法定允許的形式,敘述正確,不是本題要找的答案。
- (B)
公司支票:《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列舉的支票只有兩種,一是「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二是「保付支票」。公司支票由一般公司簽發,發票人不是金融機構;能否兌現取決於發票公司帳戶的存款狀況,若未經付款銀行保付,機關無從確保屆時可以兌領,失去押標金與保證金作為擔保的功能。因此公司支票不是條文允許的形式;要符合規定,應改用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或經付款銀行保付的保付支票。
- (C)
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明定廠商得「取具」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是以保險公司的信用替代現金繳納,屬法定允許的形式,敘述正確。
- (D)
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明定廠商得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為之,同樣以金融機構的信用承擔擔保責任,屬法定允許的形式,敘述正確。
記憶點
支票先看「誰開的」:金融機構簽發或經保付才行,公司自己開的支票不行;保證只認銀行書面連帶保證與保險公司連帶保證保險單。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