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3 題 · 單選 · 1.25 分

機關辦理驗收,如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但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時,機關得採取下列何種措施完成驗收?

  1. A減價收受正解 ✓
  2. B延長保固期
  3. C沒收保證金
  4. D記點扣款

官方答案 A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3 題(場次代碼 106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AI 詳解免費

本題考點

政府採購法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時的處理方式,特別是「減價收受」的適用要件。

正解理由

《政府採購法》第 72 條第 2 項規定: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題幹描述的「不符但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正是這項規定的前段要件,對應的法律效果就是減價收受。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符合。減價收受的要件可拆成三層:一、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且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三、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題幹已滿足前兩層,機關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程序上,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者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減價金額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8 條第 2 項依契約規定計算,契約未規定者得就不符項目依契約價金、市價、額外費用、所受損害或懲罰性違約金等計算。

  2. (B)

    不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72 條第 1 項與第 72 條第 2 項對驗收不符的處理方式是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換貨、部分驗收或減價收受,「延長保固期」不在其中,無法用來完成驗收。保固期間的起算是另一件事,《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9 條規定的是部分先行使用時得就該部分起算保固期間。

  3. (C)

    不符合。沒收保證金是對廠商違約的制裁,例如《政府採購法》第 66 條第 1 項規定得標廠商違法轉包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同法第 32 條則要求不發還保證金的事由須預先載明於招標文件。題幹情形是品質略有不符但效用無損,不屬於違約制裁,也不是完成驗收的方式。

  4. (D)

    不符合。「記點扣款」不是《政府採購法》第 72 條第 1 項、第 72 條第 2 項所列的驗收處理方式。題幹要的是能「完成驗收」的措施,法定答案是減價收受,而非另創扣款名目。

記憶點

不符但不礙安全、不減效用、拆換不必要或有困難,就用「減價收受」;查核金額以上先報上級機關核准。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歷屆同科第 63 題營建法規與實務

同卷鄰近題106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