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4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廠商有下列何種違法或重大違約的情形,於依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次日起 3 年內,該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1. A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正解 ✓
  2. B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3. C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4. D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官方答案 A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4 題(場次代碼 106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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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政府採購法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的停權期間,區分三年與一年兩級的情形。

正解理由

《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把停權期間分兩級:有同法第 101 條所列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有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四個選項都取自(《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只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屬第三款,落在三年那一級。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符合。「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是《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三款,屬第一款至第五款範圍,依同法第 103 條停權期間為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

  2. (B)

    不符合。「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是《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八款,屬第七款至第十四款,依同法第 103 條停權期間為一年,不是三年。

  3. (C)

    不符合。「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是《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九款,同樣屬一年那一級。

  4. (D)

    不符合。「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是《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十款,停權期間為一年。何謂情節重大,《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11 條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未載明者,巨額工程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其他採購指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記憶點

前五款(借牌、冒用偽變造、減省工料、偽變造文件、停業中投標)停三年;第七款以後的履約瑕疵停一年。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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