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中,對於決標方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訂定底價,在底價內之最低標
- B不訂定底價,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
- C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 D分項報價不分項決標之複數決標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2 題(場次代碼 106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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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政府採購法的四種決標原則,以及施行細則對「複數決標」中分項報價與分項決標對應關係的規定。
正解理由
《政府採購法》第 52 條列出四種決標原則:訂有底價者以底價以內之最低標得標;未訂底價者以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得標;以最有利標得標;採用複數決標。複數決標的操作方式由《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5 條規定:招標文件訂明得由廠商分項報價的項目,且「得分項報價者,分項決標」。(D) 寫「分項報價不分項決標」,與《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5 條分項報價對應分項決標的規定相反,是錯誤敘述。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正確。《政府採購法》第 52 條第一種原則: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選項省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這個前提,但核心要件「訂底價、底價內、最低標」都對。若最低標超過底價,依《政府採購法》第 53 條第 1 項可洽最低標減價,這是後續程序,不改變決標原則本身。
- (B)
正確。《政府採購法》第 52 條第二種原則: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不訂底價時,比較基準由底價換成預算數額,並加上「標價合理」的要件。
- (C)
正確。《政府採購法》第 52 條第三種原則即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依同條,此方式以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而不宜以最低標辦理者為限;《政府採購法》第 56 條第 3 項並規定採最有利標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評選則依同法第 56 條第 1 項作綜合評選。
- (D)
錯誤。複數決標的精神是機關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5 條因此規定得分項報價者分項決標、得依不同數量報價者依標價及可決標數量依序決標,並得分項簽約及驗收。選項把「分項報價」與「不分項決標」配在一起,失去複數決標按項分別決定得標者的意義。正確寫法是「分項報價、分項決標之複數決標」。
記憶點
決標四原則:有底價看底價、沒底價看預算、異質採購看最有利標、複數決標則分項報價就分項決標。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