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8 題 · 單選 · 1.25 分

原住民保留地地區計畫興建住宅,欲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其於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者,得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正解 ✓
  2. B其於森林區範圍內之農業區者,得變更編定為乙種建築用地
  3. C其於山坡地保育區範圍外之農業區者,得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
  4. D其於風景區範圍內之農業區者,得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官方答案 A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8 題(場次代碼 106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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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中,原住民保留地地區住宅興建計畫申請變更編定時,依所在使用分區與是否位於山坡地範圍,分別編定為甲種或丙種建築用地。

正解理由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46 條,原住民保留地地區住宅興建計畫,由鄉(鎮、市、區)公所整體規劃,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者,得依其核定計畫內容之土地使用性質,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於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於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這段規定只給兩種結果:甲種與丙種。判斷的分界有兩個:一是使用分區(農業區或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二是農業區是否位於山坡地範圍內。選項 (A) 寫「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得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與規定一字不差。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46 條明定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

  2. (B)

    錯誤。錯在編定類別: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46 條,森林區的原住民保留地住宅計畫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不是乙種;此外規定的分界是「森林區」本身,選項寫成「森林區範圍內之農業區」,把兩個不同的使用分區混在一起,要件描述也不準確。改成「於森林區者,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才對。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45 條第 3 項,原住民自有土地住宅計畫位屬森林區範圍內者,也是得申請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可見森林區對應的是丙種。

  3. (C)

    錯誤。錯在兩處:其一,《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46 條區分農業區的標準是「山坡地範圍」內外,不是「山坡地保育區」範圍內外,山坡地保育區本身是另一個使用分區;其二,山坡地範圍外的農業區效果是甲種建築用地,丙種是給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區以及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正確寫法是「於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或「於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

  4. (D)

    錯誤。錯在編定類別: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46 條,風景區的原住民保留地住宅計畫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是工業用途,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2 條,其變更編定要經工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得供工業使用,與住宅興建計畫的用途、審查主體都不符。另外選項寫成「風景區範圍內之農業區」,同樣把風景區與農業區兩個分區混用。改成「於風景區者,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才對。

記憶點

原住民保留地住宅:山坡地外農業區→甲種;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山坡地內農業區→丙種;沒有乙種、丁種。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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