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9 題 · 單選 · 1.25 分

有關公寓大廈之基礎、主要梁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為共用部分,得獨立使用
  2. B為專有部分,但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3. C得獨立使用,並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4. D不得獨立使用,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9 題(場次代碼 106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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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使用限制,特別是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既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也不得設定為約定專用部分。

正解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屬該條所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而第三款正是「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換言之,題目所列構造同時受到兩層限制:第一層是所有共用部分都適用的「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第二層是列舉項目才有的「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題目選項中只有一項同時寫出這兩層限制,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前半「為共用部分」本身沒有錯,題目所列構造確屬共用部分;錯在後半「得獨立使用」。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正確寫法應為「為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

  2. (B)

    錯誤,且錯兩處。其一,主體定性錯: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等結構體是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依存的部分,屬共用部分而非專有部分;其二,邏輯錯置:「約定專用部分」是從共用部分約定由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的概念,專有部分本來就由所有權人單獨使用,無所謂「不得為約定專用」的問題。正確寫法應為「為共用部分,且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依據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第三款。

  3. (C)

    錯誤,且兩個要件都錯。「得獨立使用」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本文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的限制;「並得為約定專用部分」則違反同條第三款,主要構造屬於明文不得約定專用的項目。兩個「得」都應改為「不得」。

  4. (D)

    正確。「不得獨立使用」對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本文,「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對應同條例第 7 條第三款,兩層限制都寫齊,完全符合條文。

記憶點

結構體是大家的命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構造——不得獨立使用、也不得約定專用,兩個「不得」一起記。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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