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
- B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 C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 D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者,經全體住戶請求,應召開臨時會議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2 題(場次代碼 106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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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組成、定期會議次數,以及應召開臨時會議的兩種法定情形與各自的請求主體。
正解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第 1 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應召開臨時會議的情形有二:其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其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選項 D 把第一種情形的請求主體寫成「全體住戶」,與條文不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正確。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第 1 項前段「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一致。要注意組成成員是區分所有權人,而非全體住戶;承租人等非區分所有權人的住戶不是當然成員。
- (B)
正確。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第 2 項第二款相符:人數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兩個門檻都要達到五分之一以上,且須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
- (C)
正確。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第 1 項後段「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一致。
- (D)
錯誤,錯在請求主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第 2 項第一款,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時,是「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即應召開臨時會議。選項改成「經全體住戶請求」,一方面把主體從管理組織換成住戶,另一方面「全體」的要求在條文中也不存在;重大事故強調及時處理,條文正是交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發動,而不是要求全體一致。正確寫法應為「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者,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應召開臨時會議」。
記憶點
臨時會兩把鑰匙:重大事故→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請求;平常事項→區分所有權人「雙五分之一」書面請求。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