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應設置之公共基金,其來源之一為起造人就公寓大廈 1 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之。此項金額應於何時繳交?
- A領得建造執照前
- B申報工程開工前
- C申請使用執照前正解 ✓
- D建物移轉登記後
官方答案 C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0 題(場次代碼 106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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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公共基金的來源之一——起造人提列之公共基金,其繳交時點與撥付時點的區分。
正解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第一款,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公共基金。至於何時繳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第 2 項明定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也就是說,申請使用執照時就必須附上已繳交的證明,繳交行為必須在申請使用執照之前完成。題目四個時點中,只有「申請使用執照前」與條文相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不符合題目所問。領得建造執照前,建築物尚未施工,工程造價也還在預估階段,《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第 2 項並未把繳交證明列為建造執照的申請要件;條文掛鉤的程序是使用執照申請,而非建造執照。
- (B)
不符合題目所問。申報開工是施工階段的程序,與公共基金無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第 2 項要求的是在「使用執照申請時」提出公庫代收證明,時點應往後移到申請使用執照前。
- (C)
符合題目所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起造人申請使用執照時須提出繳交公庫代收之證明,因此最遲應在申請使用執照前完成繳交。
- (D)
不符合題目所問。建物移轉登記已是領得使用執照、辦理產權登記之後的階段;若等到移轉後才繳,起造人在申請使用執照時就無從提出繳交證明,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第 2 項不符。另須留意,「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點交後報備」是公庫「撥付」的時點,不是起造人「繳交」的時點,兩者不要混淆。
記憶點
起造人的公共基金:申請使用執照時附繳交證明(先繳),管委會成立並完成點交後報備,由公庫撥付(後撥)。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