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列何項非為管理委員會之職務?
- A指派管理服務人員辦理管理維護事務正解 ✓
- B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 C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 D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官方答案 A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1 題(場次代碼 106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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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職務範圍,以及它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業務義務的區分。
正解理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逐款列出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包括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第一款)、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第七款)、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第九款)等。至於「指派管理服務人員辦理管理維護事務」,並不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的清單中,而是同條例第 43 條規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執行業務時應遵守的事項:管理維護公司應聘僱領有認可證之管理服務人員並負監督考核之責,且「應指派前款之管理服務人員辦理管理維護事務」。題目問的是「非」管理委員會之職務,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符合題目所問(非管理委員會職務)。指派管理服務人員是管理維護公司對其所聘僱人員的業務安排,主體是管理維護公司,依據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3 條。管理委員會的角色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2 條委任或僱傭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並依同條例第 36 條第九款對管理服務人加以監督,而不是直接指派公司的員工。
- (B)
不符合題目所問。「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第一款明列的管理委員會職務;管理委員會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執行機關,同條例第 37 條也要求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不得違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 (C)
不符合題目所問。「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第七款明列的職務;同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並要求管理委員會定期公告公共基金等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改組時應移交。
- (D)
不符合題目所問。「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第九款明列的職務,與同條例第 42 條管理委員會得委任或僱傭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的規定相互呼應。
記憶點
管委會「委任、僱傭、監督」管理服務人;管理維護公司「聘僱、指派」管理服務人員——誰是雇主,誰才指派。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