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政府徵收土地拆遷戶住宅安置計畫,得依其核定計畫內容之土地使用性質,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其於農業區供住宅使用者,可變更編定為下列何種用地?
- A甲種建築用地正解 ✓
- B乙種建築用地
- C丙種建築用地
- D丁種建築用地
官方答案 A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6 題(場次代碼 106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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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中,政府興建住宅計畫或徵收土地拆遷戶住宅安置計畫申請變更編定時,位於農業區供住宅使用者應編定為哪一種建築用地。
正解理由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42 條第 1 項,政府興建住宅計畫或徵收土地拆遷戶住宅安置計畫,經各該目的事業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者,得依其核定計畫內容之土地使用性質,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其於農業區供住宅使用者,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把這段規定拆成要件:①計畫類型是「政府興建住宅」或「徵收土地拆遷戶住宅安置」;②計畫須經目的事業上級主管機關核定;③所在使用分區為農業區;
④用途為住宅。四個要件都對上題幹,效果就是「甲種建築用地」。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42 條第 2 項,核定計畫若附有條件,要等條件成就後才辦理變更編定,這是程序上的補充,不影響編定類別。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甲種建築用地:正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42 條第 1 項明文規定農業區供住宅使用者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與題幹情境完全吻合。
- (B)
乙種建築用地:不符合題目所問。《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 條雖把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並列為四種不同的使用地,但同規則第 42 條第 1 項對拆遷戶安置計畫在農業區的效果只寫甲種,沒有乙種的選擇空間;乙種建築用地主要是鄉村區內供聚落建築使用的用地,與「農業區」這個分區要件對不上。改成「甲種建築用地」才對。
- (C)
丙種建築用地:不符合題目所問。丙種建築用地在相關規定中出現的情境是山坡地相關的分區,例如《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46 條原住民保留地住宅計畫、同規則第 42 條之 1 災民安置計畫,都是「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或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區」才編為丙種;本題的拆遷戶安置計畫同規則第 42 條第 1 項並沒有區分山坡地內外,一律以農業區供住宅使用編為甲種。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46 條、第 42 條之 1 的丙種規定套到本題,是把不同計畫類型的規定混用了。
- (D)
丁種建築用地:不符合題目所問。丁種建築用地是供工業使用的建築用地,《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2 條、第 33 條、第 34 條的變更編定都以「經工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得供工業使用」為要件,主體是工業主管機關、用途是工業;本題是住宅安置,用途與審查主體都不符,應為甲種建築用地。
記憶點
政府興建住宅或拆遷戶安置計畫在農業區蓋住宅,一律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不分山坡地內外。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