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5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1. A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
  2. B山坡地係指標高 100 公尺以上之所有公、私有土地
  3. C山坡地超限利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土地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正解 ✓
  4. D承租之公有山坡地不得轉租,承租人轉租者,其轉租行為無效,其土地之地上物得限期由承租人收割、處理或由主管機關估價補償之

官方答案 C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5 題(場次代碼 106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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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的主管機關、山坡地的定義、超限利用的處理程序與罰則,以及承租公有山坡地轉租的法律效果。

正解理由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25 條規定,山坡地超限利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土地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依罰則規定處罰。罰則《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對「違反超限利用規定,未在期限內改正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兩條串起來逐一比對(C):通知主體是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對象是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程序是限期改正、效果是屆期不改正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四個要素全部吻合。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錯誤。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2 條,本條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的角色是就山坡地之地政及營建業務,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辦理。選項把「會同辦理」的機關誤寫成主管機關,應改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2. (B)

    錯誤,有兩處不符。其一是範圍: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 條,山坡地須在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以外,且要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不是標高達標的所有公、私有土地當然屬之。其二是條件: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只是其中一種情形,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也可劃入山坡地。

  3. (C)

    正確。如正解理由所述,主體、對象、程序與罰鍰額度都與《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25 條及第 35 條第 1 項一致。

  4. (D)

    錯誤,前後兩段的效果被拼接錯了。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26 條,承租之公有山坡地轉租者,轉租行為無效,由主管機關撤銷其承租權、收回土地另行處理,土地之特別改良及地上物均不予補償。選項後段「地上物得限期由承租人收割、處理,或由主管機關估價補償」,是承租人死亡無人繼承、無力自任耕作或因遷徙轉業不能繼續承租而終止租約時的處理方式,而且估定價格後是由新承租(承領)人補償承受,並非由主管機關補償。

記憶點

超限利用:縣市通知限期改正,不改正處 6 萬至 30 萬元罰鍰;轉租:行為無效、撤銷承租權、收回土地、特別改良與地上物不補償。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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