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業務時,應將查得之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 A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 B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 C違反專利法者正解 ✓
- D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官方答案 C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4 題(場次代碼 106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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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政府採購法對不良廠商的「通知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制度,其事由採列舉方式;題目反問哪一項不在列舉之內。
正解理由
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所列情形之一,應將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這是列舉規定,要件是「機關辦理採購時發現」加上「廠商行為落入所列各款之一」,不在列舉中的行為就不能套用刊登公報的效果。逐一比對: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都明列在《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違反專利法」則不在所列十四種情形之中。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明列於《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廠商在停業處分期間本不應承攬業務,卻仍參加投標,屬於刊登公報的事由。
- (B)
敘述正確。「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明列於《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要件有兩個:擅自減省工料,而且情節重大,兩者都具備才落入此款;單純輕微的工料差異,則要回到契約責任處理。
- (C)
敘述錯誤,即本題答案。《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所列情形圍繞投標、訂約、履約過程中的誠信與品質,沒有「違反專利法」這一項,所以不屬於應通知並刊登公報的情形。採購法與專利相關的規定出現在招標端:《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第 3 項要求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專利,避免限制競爭。
- (D)
敘述正確。「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明列於《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要件有三:延誤履約期限、可歸責於廠商、情節重大;何謂情節重大,《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11 條另有界定。
記憶點
刊登公報事由只有列舉的十四種:借牌冒名、偽變造、減料、停業期間投標、判決有罪、不訂約、驗收不合格、不保固、延誤、轉包、解約、破產、歧視;專利問題不在其中。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