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3 題 · 單選 · 1.25 分

非都市土地面積 15 公頃申請設立學校時,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何種分區?

  1. A鄉村區
  2. B文教區
  3. C特定專用區正解 ✓
  4. D風景區

官方答案 C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3 題(場次代碼 106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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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達一定規模時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以及不同開發類型應變更成哪一種分區;題目情境是設立學校、土地面積 15 公頃。

正解理由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10 條規定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後,因申請開發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依管制規則辦理;同規則第 11 條第 1 項再把「開發類型、面積門檻、應變更分區」逐款列出。設立學校這一款的要件是:一、開發目的為申請設立學校;二、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效果是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題目 15 公頃已達十公頃門檻,觸發分區變更,目標分區是特定專用區。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鄉村區: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11 條第 1 項,只有「申請開發社區」——計畫達五十戶或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才變更為鄉村區。設立學校不是社區開發,開發類型不符,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2. (B)

    文教區:文教區是都市計畫的使用區,《都市計畫法》第 32 條第 1 項允許都市計畫劃定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區及其他使用區,同法第 37 條與《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24 條說明文教區以學校等文教設施使用為主。但《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 條列出的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只有特定農業、一般農業、工業、鄉村、森林、山坡地保育、風景、國家公園、河川、海域、特定專用等,沒有文教區;非都市土地設立學校不能變更為文教區,應為特定專用區。

  3. (C)

    特定專用區: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11 條第 1 項「申請設立學校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一致,符合題目所問。

  4. (D)

    風景區: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12 條,風景區是各級政府為執行區域計畫,就區域計畫所列重要風景及名勝地區研擬風景區計畫後申請變更,面積以二十五公頃以上為原則。它的主體是政府、目的是風景名勝的保育利用,與為設立學校而申請開發不同,應為特定專用區。

記憶點

非都市土地開發分區變更:社區→鄉村區、工業→工業區,遊憩、學校、高爾夫球場、公墓殯葬及其他開發→特定專用區。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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