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是指下列那一部分?
- A約定共用
- B約定專用
- C共用正解 ✓
- D專有
官方答案 C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8 題(場次代碼 10517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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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四個用辭的定義區分。
正解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題幹的文字與共用部分的定義逐字相同,所指的是「共用」,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不符合題目所問。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它的起點是專有部分,經由約定才開放給大家使用;題幹描述的是「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起點不同,所以不是約定共用。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3 條,專有部分要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還須經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決議才生效力,可見約定共用是對專有部分加上的負擔。
- (B)
不符合題目所問。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約定專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它的起點雖是共用部分,但使用主體是「特定區分所有權人」,與題幹的「供共同使用」相反。例如屋頂平臺或法定空地經規約約定由某一戶使用,就是約定專用。
- (C)
符合題目所問。題幹「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就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共用部分的定義。共用部分的修繕、管理、維護,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 (D)
不符合題目所問。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專有部分是區分所有權人可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的範圍,與題幹「專有部分以外」「供共同使用」正好相反。
記憶點
看「起點」與「使用主體」兩個要素:共用起點是共用、大家用;約定專用是共用變特定人用;約定共用是專有變大家用;專有是獨立使用的區分所有標的。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