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區分所有權人可將專有部分與共用部分分別售予不同買受人
- B約定專用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
- C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 D公寓大廈內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亦稱為住戶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9 題(場次代碼 10517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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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用辭定義(住戶、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以及專有部分與共用部分應有部分不得分離處分的原則。
正解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明文列在住戶的定義中,選項 (D) 敘述正確,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錯誤。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 條第 2 項,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選項說可以把專有部分與共用部分分別賣給不同買受人,正是法條禁止的分離移轉;正確的說法是專有部分移轉時,共用部分應有部分與基地應有部分必須一併移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 條第 1 項雖然賦予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自由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但條文開頭就保留「除法律另有限制外」,不得分離處分即屬此種限制。
- (B)
錯誤。「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對「專有部分」的定義(還須為區分所有之標的),不是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的正確定義是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選項把用辭與定義張冠李戴。
- (C)
錯誤。「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對「約定專用部分」的定義。約定共用部分的正確定義是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選項的起點(共用部分)與使用主體(特定區分所有權人)都對應到約定專用,與約定共用正好相反。
- (D)
正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的住戶定義包括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之專有部分使用者,以及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把停車位所有權人納入住戶,是因為停車空間所有權人同樣在大廈內使用空間,應受住戶義務的拘束。
記憶點
住戶的範圍比區分所有權人廣,連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人都算;專有與共用應有部分不得分離移轉;約定專用是「共用給特定人」,約定共用是「專有給大家」。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