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5 題 · 單選 · 1.25 分

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後,申請人有變更下列情形者,應依規定申請變更開發計畫,下列何者錯誤?

  1. A減少原經核准之開發計畫土地涵蓋範圍
  2. B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之工業區,未涉及原工業區興辦目的性質之變更,由工業主管機關辦理審查,免徵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
  3. C變更原開發計畫核准之主要公共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施
  4. D原核准開發計畫土地使用配置變更之面積已達原核准開發面積之 1/3 或大於 1 公頃以上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5 題(場次代碼 10517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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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非都市土地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後,哪些情形必須回頭走「變更開發計畫」程序,以及土地使用配置變更要達到多大規模才落入此一程序。

正解理由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2 條,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原申請程序申請變更開發計畫:增、減原經核准之開發計畫土地涵蓋範圍;增加全區土地使用強度;變更原開發計畫核准之主要公共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施;原核准開發計畫土地使用配置變更之面積已達原核准開發面積二分之一或大於二公頃。選項 (D) 把配置變更的門檻寫成「1/3 或大於 1 公頃以上」,比例與面積都低於法定門檻,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2 條不符,是本題要找的錯誤敘述,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敘述正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2 條的文字是「增、減」原經核准之開發計畫土地涵蓋範圍,擴大與縮小並列,都屬應申請變更開發計畫的情形。考生常以為範圍縮小對環境比較有利、可以免辦,但法條並不因方向不同而區分,因為範圍一縮,原先依面積檢討的保育區、公共設施、透水面積等配置都可能失去基礎。要注意的是,《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2 條另外為「因政府依法徵收、撥用或協議價購土地致範圍減少」設了例外:在不影響保育、保安、防災並經專業技師簽證,且不妨礙主要公共設施正常功能的前提下,得準用備查程序。這是針對非自願減少的特別規定,不是一般減少範圍的通則。

  2. (B)

    敘述正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2 條明定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之工業區,申請人變更原核准計畫,未涉及原工業區興辦目的性質之變更者,由工業主管機關辦理審查,免徵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選項內容與法條相符。反面情形是變更已涉及興辦事業計畫性質:此時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2 條之 2,面積達同規則第 11 條所定規模者應重新申請使用分區變更,未達者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不再只是工業主管機關審查即可。

  3. (C)

    敘述正確。變更原開發計畫核准之主要公共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施,是《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2 條明列應申請變更開發計畫的情形之一。這些設施是當初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時檢討服務水準與承載能力的基礎,一旦變更就可能動搖許可條件,所以必須回到審議程序。

  4. (D)

    敘述錯誤。《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2 條的門檻是土地使用配置變更之面積「已達原核准開發面積二分之一或大於二公頃」。選項把比例寫成 1/3、面積寫成 1 公頃,比例與面積兩處都與法條不符;改成「二分之一或大於二公頃」才正確。未達此門檻的配置調整,屬《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2 條所稱前項以外之變更事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未變更原核准興辦事業計畫之性質者,由申請人製作變更內容對照表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備查即可。

記憶點

應申請變更開發計畫的情形是「範圍增減、強度增加、主要公設變更、配置變更達二分之一或大於二公頃」;其餘未變更性質的小變更走對照表備查。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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