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屬於建築法所稱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 A3 樓以上的市立圖書館
- B總樓地板面積 800 平方公尺的超級市場
- C5 樓以下的集合住宅正解 ✓
- D總樓地板面積 600 平方公尺的農會營業所
官方答案 C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2 題(場次代碼 10517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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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法》第 5 條對「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的定義與範圍判斷,以及它和同法第 6 條「公有建築物」、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區分。
正解理由
《建築法》第 5 條以「用途」界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者。判斷的關鍵在於使用者是不是「不特定的公眾」,再搭配建築物的樓層與面積規模,而不是看建築物歸誰所有。市立圖書館供民眾入館閱覽,超級市場與農會營業所對外營業,使用者都是不特定、可自由進出的人群;5 樓以下的集合住宅,使用者是固定的住戶與其家屬,屬於特定人長期居住。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3 在用途分類上也把兩者分開:B-4旅館是「供不特定人士休息住宿之場所」,H-2住宅是「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場所」。集合住宅要達到更高的樓層規模,才會因避難人數多、風險高而被列入供公眾使用的範圍,低層集合住宅不在其內,因此它是四個選項中唯一不屬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者。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屬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敘述成立。市立圖書館開放民眾閱覽、借書、自修,使用人是不特定的公眾,符合《建築法》第 5 條「供公眾遊覽及其他供公眾使用」的用途要件;3 樓以上代表具相當樓層規模,人員避難路徑較長,正是建築法要加強管理的對象。另外,市立圖書館由市政府興建、管理,同時也是《建築法》第 6 條所稱的公有建築物。兩種身分可以並存,但本題問的是「供公眾使用」,判斷依據仍是用途,不是所有權。
- (B)
屬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敘述成立。超級市場是對不特定顧客開放的商業營業場所,符合《建築法》第 5 條「供公眾營業」的要件;總樓地板面積 800 平方公尺屬於有一定規模的賣場,人流密集、可燃商品多,列入供公眾使用範圍,後續的消防查驗、公共安全檢查都要比照辦理。
- (C)
不屬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本題正解。集合住宅雖然有「居住」用途,但《建築法》第 5 條所說的居住,是供公眾居住,也就是旅館這類不特定人輪替入住的場所;5 樓以下集合住宅由固定住戶自住,屬於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考生容易只看到「居住」兩字就套進定義,卻漏掉「供公眾」這個要件。集合住宅要被列為供公眾使用,必須是樓層規模更高者,5 樓以下不在範圍內。
- (D)
屬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敘述成立。農會營業所設有對外營業櫃台,民眾為洽辦業務不特定進出,符合《建築法》第 5 條「供公眾營業」的要件;總樓地板面積 600 平方公尺也具相當規模。它在性質上與銀行、合作社的營業廳相近,屬於辦公、服務類中使用人替換頻率高的場所。
記憶點
供公眾使用看「誰在用、有多少人用」:不特定的人進出且達一定規模就是公眾;固定住戶自住的低層集合住宅不算,而「公有」是另一條以所有權人區分的判斷軸。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