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1 題 · 單選 · 1.25 分

違反非都市土地編定使用之規定,相關處罰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該管縣(市)政府必須處以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即可辦理免拆除其地上物繼續使用正解 ✓
  2. B經首次處罰後再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
  3. C強制拆除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4. D罰鍰經限期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可以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官方答案 A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1 題(場次代碼 10517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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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區域計畫法對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使用分區及使用地編定)的處罰體系,包括罰鍰、限期改正、按次處罰與行政強制手段、費用負擔,以及罰鍰逾期不繳的強制執行。

正解理由

非都市土地的使用分區與各種使用地編定,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第 1 項經核定公告後,自公告之日起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土地使用管制。違反這套管制使用土地者,依《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第 1 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條文的結構是「罰鍰」加上「限期改正」兩條腿並行:罰鍰是對已發生違規行為的制裁,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恢復原狀則是要排除仍然存在的違規狀態。

繳納罰鍰不會讓違規使用變成合法,條文也沒有任何「處罰鍰即可免拆除繼續使用」的設計;不遵從限期改正者,《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第 2 項還接著規定按次處罰與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等手段。選項 (A) 把罰鍰說成換取繼續使用的代價,與《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21 條第 2 項的處罰結構相反,是錯誤敘述。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錯誤,為本題答案。前半段「該管縣(市)政府處以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與《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第 1 項的處罰機關及罰鍰額度相符,條文用語為「處」而非「得處」,罰鍰本身確屬應科處者;錯在後半段「即可辦理免拆除其地上物繼續使用」。依《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第 1 項,主管機關在罰鍰之外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屆期不遵從者依同法第 21 條第 2 項可按次處罰並強制拆除。要讓土地使用合法化,正確途徑是依土地使用管制體系申請變更編定或使用分區變更(《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10 條),而不是繳罰鍰了事。

  2. (B)

    正確。《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與選項敘述一致。注意前提是「經限期改正而不遵從」,按次處罰不是首次違規就當然適用。

  3. (C)

    正確。《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第 2 項明定前述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等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與選項一致。負擔費用的主體是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三者,不是由政府吸收。

  4. (D)

    正確。《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與選項一致;罰鍰的強制執行並不需要主管機關另行訴訟取得判決。

記憶點

違規使用非都市土地:罰鍰是制裁、恢復原狀是義務,「罰了不等於合法」,不改正就按次罰、斷水斷電、強制拆除,費用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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