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計畫之擬定或變更,經審議通過者依規定交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最多應於幾日內公告實施之?
- A15
- B30正解 ✓
- C60
- D90
官方答案 B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9 題(場次代碼 10517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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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都市更新計畫經審議通過後的公告實施程序,特別是由中央主管機關逕為辦理、再交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實施時的法定期限。
正解理由
先看母法:《都市更新條例》第 8 條規定,更新地區之劃定及都市更新計畫之擬定或變更,未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或變更者,送主管機關遴聘(派)學者、專家、熱心公益人士及相關機關代表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之。這一層只交代「審議通過→公告實施」的先後程序,本身沒有寫公告的期限。期限寫在施行細則: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更新地區之劃定及都市更新計畫之擬定或變更由中央主管機關逕為辦理時,其未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或變更並經審議通過者,交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公告實施之。
把這段拆成要件:①辦理者是中央主管機關逕為辦理;②內容未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或變更;③已經審議通過;④效果是交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實施,期限為「三十日內」。題目所描述的「經審議通過者交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實施」正好落在④,題目問「最多應於幾日內」,問的就是這個期限的上限,也就是 30 日。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15 日不符合題目所問。《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給當地主管機關的公告期限是三十日內,15 日並不是法定的上限;地方主管機關在第 15 日公告固然沒有逾期,但那只是落在期限之內的某一天,題目問的「最多」幾日,答案應是 30 日。
- (B)
30 日符合題目所問。《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明定交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公告實施,30 日即為地方主管機關完成公告的最長期限。
- (C)
60 日不符合題目所問。60 日已超過《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的三十日上限;地方主管機關若拖到 60 日才公告,已經逾越期限,同細則第 3 條並規定當地主管機關未依期限公告實施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代為公告實施。法定上限應為 30 日。
- (D)
90 日不符合題目所問。90 日比 60 日更遠離(《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的三十日期限,同樣屬於逾期的情形,會落入中央主管機關得代為公告實施的範圍,而不是地方主管機關的法定公告期間。法定上限應為 30 日。
記憶點
都更計畫由中央逕為辦理、審議通過後交地方公告:地方「三十日內」公告實施,逾期由中央代為公告。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