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都巿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下列何者不屬「送出基地」?
- A經主管機關認定應保存或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所定著之土地
- B為改善都巿環境或景觀,提供作為公共開放空間使用之可建築土地
- C私有都巿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
- D已開闢之都巿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6 題(場次代碼 10517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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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對「送出基地」採限定列舉,只有列舉的三類土地可以把容積移出;要能分辨「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已開闢之公共設施用地」的差別。
正解理由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送出基地「以下列各款土地為限」,共三類:一是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所定著之土地;二是為改善都市環境或景觀,提供作為公共開放空間使用之可建築土地;三是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但不包括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取得者。「以下列各款土地為限」是封閉式列舉,不在三類之內就不能當送出基地。
已開闢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不在其中:容積移轉要處理的是私有土地因保存、提供開放空間或被劃為保留地而無法充分利用的容積,已開闢的公共設施用地已經作公共設施使用,並沒有這種待補償的狀態。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屬於送出基地。對應《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一類「應予保存或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所定著之土地」;其認定基準及程序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同辦法第 6 條第 2 項)。
- (B)
屬於送出基地。與《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二類文字相同。這一類另有面積與坵形條件: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3 項,其坵形應完整,面積不得小於五百平方公尺,但因法令變更致不能建築使用,或經勘定無法合併建築之小建築基地不在此限;且依同辦法第 10 條,這一類土地不得分次移轉容積,與其他兩類不同。
- (C)
屬於送出基地。對應《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三類「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要注意但書,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取得者,不包括在內。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已劃為公共設施用地、但尚未由政府取得開闢的土地,所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 2 條才有土地所有權人可申請臨時建築的配套。
- (D)
不屬於送出基地,為本題答案。「已開闢」的公共設施用地已作為公共設施使用,不在《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1 項三類之中。要成為送出基地,必須是「私有」且仍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狀態的土地,而不是已開闢者。
記憶點
送出基地只有三類:保存建築定著地、提供公共開放空間的可建築地、私有公設保留地;「已開闢」的公設用地不在其列。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