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3 題 · 單選 · 1.25 分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之,並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於多少期限內需自行拆除或遷移?

  1. A20 日
  2. B30 日正解 ✓
  3. C60 日
  4. D90 日

官方答案 B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3 題(場次代碼 10517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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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都市更新條例中,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公告後所有權人自行拆除或遷移的期限。

正解理由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36 條,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之,並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這句話的要件可以拆成:主體是實施者;行為是公告並通知;受通知者是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期限是三十日;內容是自行拆除或遷移。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的義務。題幹所問「自行拆除或遷移」的期限,正對應三十日。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不符合。20 日短於《都市更新條例》第 36 條所定的三十日,正確應為公告並通知後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

  2. (B)

    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 36 條明定實施者公告並通知後,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與題幹完全對應。

  3. (C)

    不符合。60 日不是自行拆除或遷移的期限。容易混淆的是《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9 條:權利變換計畫公告期滿至「預定公告拆遷日」不得少於二個月,那是公告拆遷日之前的緩衝期間,與公告拆遷後的自行拆遷期限是程序上不同階段;自行拆遷期限應為三十日。

  4. (D)

    不符合。90 日也不是《都市更新條例》第 36 條所定期限,自行拆除或遷移的期限為三十日;條文中另有以「六個月」計的強制拆除或遷移辦理期限,那是主管機關代為拆遷的時限,與所有權人自行拆遷的期限不同。

記憶點

都更權變拆遷:公告後「三十日」自行拆遷,逾期由實施者代拆或請主管機關代拆。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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