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設置公共設施用地。下列何者不屬於用地項目?
- A廣場
- B古蹟正解 ✓
- C綠地
- D兒童遊樂場
官方答案 B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5 題(場次代碼 10517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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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都市計畫法所列舉的公共設施用地項目,要分辨哪些是公共設施用地,哪些屬於文化資產或其他制度下的保存對象。
正解理由
《都市計畫法》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公共設施用地,其中第一類即為「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其後再列學校、社教機構、社會福利設施、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以及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等公用事業用地。廣場、綠地、兒童遊樂場都明列在第一類之中;古蹟則不在任何一類。
古蹟是文化資產保存制度下指定的保存對象,依《建築法》第 83 條,經指定為古蹟之古建築物、遺址及其他文化遺跡,由地方政府或其所有人管理維護,修復須報經古蹟主管機關許可,管理的是「建築物或遺跡本身」,不是都市計畫為公共服務而劃設的「用地」。題目問「不屬於用地項目」,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屬於。廣場明列於《都市計畫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一類公共設施用地;同法第 45 條也把廣場與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兒童遊樂場並列,要求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布置。
- (B)
不屬於,為本題答案。古蹟不在《都市計畫法》第 42 條第 1 項列舉的公共設施用地之中。古蹟是依文化資產保存體系指定的文化遺跡,其管理維護與修復許可見《建築法》第 83 條;在都市計畫與建築管理上,古蹟所在地區是以「古蹟保存區」的方式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建築限制(同法第 102 條),屬於土地使用管制與建築限制的層次,而不是公共設施用地的一種。
- (C)
屬於。綠地明列於《都市計畫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一類,同法第 45 條亦將綠地列入應作有系統布置的開放性公共設施。
- (D)
屬於。兒童遊樂場明列於《都市計畫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一類,同法第 45 條同樣將其列入;建築設計施工編也把兒童遊樂場與公園、廣場、綠地並列為公共設施用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78 條)。
記憶點
公共設施用地是「為公共服務而劃設的土地用途」;古蹟是「被指定保存的文化資產」,歸保存區與文化資產制度管,不是公共設施用地。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