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都市更新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公聽會程序之進行,只能以文字形式為之
- B主管機關辦理審議權利變換計畫及處理有關爭議時,與案情有關之人民或團體代表不得列席陳述意見
- C都市更新之案件於審議時任何人民或團體僅得於審議後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意見
- D舉辦公聽會時,應邀請相關人等參加,並以傳單周知更新單元內門牌戶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7 題(場次代碼 10517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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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都市更新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中的民眾參與程序,包括公聽會的進行方式與通知對象、審議時利害關係人列席陳述意見,以及人民或團體提出書面意見的時點。
正解理由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對公聽會的辦理方式有具體要求:舉辦公聽會時,應邀請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及當地居民代表,並通知更新單元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等相關權利人參加,同時以傳單周知更新單元內門牌戶,讓實際居住或使用的人也能知道公聽會的時間地點。這與《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要求公開展覽、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應登報周知,並通知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的精神一致,都是把資訊送到受更新影響的人手上。選項 D 的「邀請相關人等參加,並以傳單周知更新單元內門牌戶」與此相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錯誤。公聽會的本質是當面聽取民眾意見,施行細則要求公聽會程序之進行應公開以言詞為之,而不是只能以文字形式進行。《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也明示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期間應舉辦公聽會「聽取民眾意見」,限於文字就失去公聽的意義。改成「應公開以言詞為之」才對。
- (B)
錯誤。《都市更新條例》第 16 條要求各級主管機關審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處理有關爭議,應以合議制及公開方式辦理;施行細則配合這個公開原則,明定審議時與案情有關之人民或團體代表「得」列席陳述意見。選項寫成「不得列席陳述意見」,正好把容許變成禁止,改成「得列席陳述意見」才對。
- (C)
錯誤。錯在時點與「僅得」兩處:《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規定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意見,由主管機關「予以參考審議」,意見是在審議前提出、供審議參考,而不是只能在審議後才提出;此外人民或團體還可透過公聽會表達意見,並非僅限書面一途。改成「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提出意見,供主管機關參考審議」才對。
- (D)
正確。舉辦公聽會時應邀請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居民代表及權利人參加,並以傳單周知更新單元內門牌戶,與施行細則的公聽會辦理方式相符。
記憶點
都更民眾參與:公聽會要「言詞、公開、發傳單給門牌戶」,審議時利害關係人「得」列席陳述,書面意見在「公開展覽期間」提出供審議參考。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