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4 題 · 單選 · 1.25 分

有關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對主要計畫審議期限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1. A應於 60 天完成,情形特殊者,得予延長 60 天為限正解 ✓
  2. B應於 30 天完成,情形特殊者,得予延長 60 天為限
  3. C應於 60 天完成,情形特殊者,得予延長 45 天為限
  4. D應於 30 天完成,情形特殊者,得予延長 30 天為限

官方答案 A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4 題(場次代碼 10517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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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都市計畫法對主要計畫送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的「審議期限」與「延長上限」,重點在分清楚「應於幾天內完成」與「特殊情形最多再延長幾天」兩個數字。

正解理由

《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第 2 項明定,主要計畫之審議,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應於六十天內完成;但情形特殊者,其審議期限得予延長,延長以六十天為限。拆開來看有兩個要件:一是原則期限,審議應於六十天內完成;二是例外延長,必須是「情形特殊」才可延長,而且延長的上限同樣是六十天。這裡的「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是《都市計畫法》第 74 條第 1 項所稱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為審議及研究都市計畫所分別設置的委員會。把兩個數字對回選項,只有原則六十天、延長以六十天為限的組合完全吻合,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原則應於 60 天完成,情形特殊者得延長,延長以 60 天為限,兩個數字都與《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第 2 項一致。

  2. (B)

    錯誤。原則期限寫成 30 天,與《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第 2 項的六十天不符;延長 60 天的部分雖然正確,但原則期限錯了整句即不成立。改成「應於 60 天完成」才對。考生容易把《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第 1 項主要計畫送審前「公開展覽三十天」的天數,搬到審議期限上,兩者是不同程序階段。

  3. (C)

    錯誤。原則 60 天正確,但延長上限寫成 45 天,與《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第 2 項「延長以六十天為限」不符。改成「得予延長 60 天為限」才對。

  4. (D)

    錯誤。原則期限與延長上限兩處都錯:原則應為 60 天而非 30 天,延長上限應為 60 天而非 30 天。兩處都要依《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第 2 項改正才成立。

記憶點

主要計畫審議「六十天完成、特殊再延六十天」;三十天是送審前公開展覽的天數,不是審議期限。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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