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2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規定,樹立廣告之許可有效期限為幾年,屆期應重新申請審查許可或恢復原狀?

  1. A3
  2. B5正解 ✓
  3. C6
  4. D8

官方答案 B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2 題(場次代碼 10517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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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所定許可有效期限,以及期限屆滿後的法律效果。

正解理由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的設置,依《建築法》第 97 條之 3 第 2 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查許可;許可並非永久有效。《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後,原雜項使用執照及許可失其效力,應重新申請審查許可或恢復原狀。拆開來看有三層:一是期限長度為五年,招牌廣告與樹立廣告共用同一期限;二是屆期的效果是「原雜項使用執照及許可」一併失效;三是屆期後只有兩條路,重新申請審查許可,或恢復原狀。題幹問的是樹立廣告的許可有效期限,對應的就是五年。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不符合。3 年短於《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12 條所定的五年;樹立廣告與招牌廣告適用相同的有效期限,沒有另設較短的期限,正確應為五年。

  2. (B)

    符合。《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12 條明定許可有效期限為五年,屆滿後原雜項使用執照及許可失效,應重新申請審查許可或恢復原狀,與題幹所述效果一致。

  3. (C)

    不符合。6 年長於《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12 條所定的五年。考生容易把建築法中常見的「六個月」期間(例如《建築法》第 54 條第 1 項領得建造執照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工、同法第 34 條之 1 第 2 項預審合格後六個月內申請建造執照)與本題混淆,但那些是以月計的程序期間,與廣告許可的有效期限是不同制度,正確應為五年。

  4. (D)

    不符合。8 年超過《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12 條所定的五年,辦法中沒有以八年為許可期限的規定,正確應為五年。

記憶點

招牌、樹立廣告許可「五年」一期,屆期執照與許可一起失效,要嘛重新申請,要嘛恢復原狀。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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