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地區劃定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禁止更新地區範圍內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其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 A2 年正解 ✓
- B1 年 6 個月
- C1 年
- D半年
官方答案 A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0 題(場次代碼 10517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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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都市更新條例中,更新地區劃定後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建築行為的制度,以及該禁止期限的法定上限;並要與權利變換階段的禁止事項區分。
正解理由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24 條,更新地區劃定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禁止更新地區範圍內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但不影響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者,不在此限;同條並明定「前項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把條文拆成四個要素:一是時點,必須在「更新地區劃定後」;二是發動者與性質,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公告,屬「得」為之的裁量,不是劃定後當然禁建;
三是禁止對象,限於改建、增建、新建、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這幾類會改變現況的行為,且不影響更新事業實施者除外;四是期限,條文用「最長不得超過」表示上限。題目問的正是第四個要素,上限為二年,也就是 2 年。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2 年:與《都市更新條例》第 24 條「最長不得超過二年」一致,符合題目所問。「最長」是上限的意思,主管機關可視實際需要公告較短期間,但不得超過 2 年。
- (B)
1 年 6 個月:低於法定上限。1 年 6 個月只是主管機關在上限以內可以選用的期間之一,不是題目所問的「最長」期限;把它當成上限,等於把法律允許的禁建期間不當限縮。題目所問的最長期限是 2 年。
- (C)
1 年:同樣低於法定上限,錯在把「可以公告的期間」誤當成「法定最長期間」。《都市更新條例》第 24 條所定上限為二年,1 年只是上限內的一種可能長度,不是答案。
- (D)
半年:半年在建築法規中常以「定期彙報週期」的身分出現,例如《建築法》第 27 條規定鄉、鎮(縣轄市)公所核發執照應每半年彙報縣(局)政府備案,《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 18 條規定住宅性能評估機構應每半年彙報受理情形;這些是行政監督的報備頻率,不是限制人民財產權的禁建期限。考生常因數字眼熟而誤選。更新地區禁建期限的上限是 2 年。
記憶點
都市更新的兩種公告禁止——更新地區劃定後的禁建、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後的禁止移轉與建築——期限上限都是「最長二年」。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