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2 題 · 單選 · 1.25 分

建築法中有關「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公有建築物」之定義,影響其後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位於都市計畫區域內且總樓地板面積達 1,500 平方公尺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加倍附設停車空間
  2. B公有建築物其層數在 4 層以上者,應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防空避難設備
  3. C總樓地板面積在 200 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即屬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正解 ✓
  4. D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公眾使用時,主管建築機關應檢查其構造、設備及室內裝修,免再檢討消防安全設備

官方答案 C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2 題(場次代碼 106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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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法》第 5 條與「公有建築物」同法第 6 條兩個定義,分別牽動防空避難設備附建標準(《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41 條)、變更使用之檢查《建築法》第 76 條與室內裝修管理《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2 條等後續規定;本題要辨認哪一個敘述與定義及後續規定一致。

正解理由

《建築法》第 5 條將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界定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判斷重點在「是否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與所有權屬公或屬私無關。補習班在建築物用途分類中屬「D-5 補教托育」組,供短期職業訓練、各類補習教育及課後輔導使用(《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3),學員為不特定人且具營業性質,正符合「供公眾工作、營業」的使用型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公告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也是以用途加上面積規模劃定,選項所稱總樓地板面積在 200 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即屬其中。其餘三個選項,分別把停車空間、防空避難設備與變更使用檢查的要件寫錯。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錯誤。「加倍附設停車空間」不是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一般義務,而是特定法規為換取放寬所設的附加條件:例如《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大型商場(店)及飲食店若要不受使用面積與使用樓層之限制,須同時符合主要出入口臨接道路寬度、設置樓層、「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加倍附設停車空間」等條件。一般建築物應附設之停車空間,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按用途類別與樓地板面積分級計算,不會因為「供公眾使用」加上 1,500 平方公尺這個面積就一律加倍。正確說法應為:都市計畫區內之建築物依其用途與樓地板面積計算應附設之停車空間;「加倍附設」只在特定法規明定的條件下才發生。

  2. (B)

    錯誤。《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41 條的附建標準是以「供公眾使用與否」再配合用途與層數區分,根本沒有「公有建築物」這個分類: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層數在 6 層以上、供其他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層數在 5 層以上,才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選項錯在兩處:一是分類主體寫成「公有建築物」(應為供公眾使用或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二是層數門檻寫成 4 層(應為 5 層或 6 層,視用途而定)。此外,是否須附建,前提還在於位於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適用地區,且有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等行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40 條)。

  3. (C)

    正確。補習班屬 D-5 補教托育組(《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3),供不特定學員受教,符合《建築法》第 5 條「供公眾工作、營業」之性質,達選項所述面積規模即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連帶其室內裝修須先申請審核圖說、領得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2 條第 1 項)。

  4. (D)

    錯誤。《建築法》第 76 條規定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公眾使用時,主管建築機關應檢查其構造、設備及室內裝修,「其有關消防安全設備部分應會同消防主管機關檢查」。選項說「免再檢討消防安全設備」與條文正好相反;正確說法是除構造、設備、室內裝修外,消防安全設備部分還要會同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另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22 條第 2 項,此種變更涉及室內裝修者,室內裝修部分應併同變更使用執照辦理。

記憶點

供公眾使用看「使用者是不是不特定多數人」,不看公有私有;變更為他種公眾使用,構造、設備、室內裝修要查,消防設備還要會同消防機關一起查。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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