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5 題 · 單選 · 1.25 分

經劃定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依規定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下列何者非屬此種案件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劃定時須辦理之事項?

  1. A舉辦公聽會
  2. B擬具事業概要
  3. C製作公聽會紀錄
  4. D製作細部計畫及建築圖說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5 題(場次代碼 106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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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都市更新條例中,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應辦理的程序與應備文件;題目要找的是「不屬於這個申請階段」的事項。

正解理由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10 條,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就主管機關劃定之更新單元,或依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以「舉辦公聽會 → 擬具事業概要 → 連同公聽會紀錄 → 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的順序辦理,核准後再自行組織更新團體實施,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把條文拆開,申請階段法定要辦的是三件事:舉辦公聽會、擬具事業概要、公聽會紀錄;

同條另要求申請須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十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一之同意。這個階段審的是「讓不讓這群所有權人推動更新」,只需要概要層級的文件。「細部計畫」是《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第 1 項所定以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表明計畫地區範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道路系統等事項的都市計畫文件;「建築圖說」則是起造人依《建築法》第 30 條申請建造執照時,依同法第 32 條才備具的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兩者都不在《都市更新條例》第 10 條列舉的申請事項之內,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舉辦公聽會:《都市更新條例》第 10 條明定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後應「舉辦公聽會」,是申請核准前的法定程序,敘述屬於應辦事項,不是本題要找的答案。

  2. (B)

    擬具事業概要:《都市更新條例》第 10 條要求「擬具事業概要」送主管機關核准,是這個階段的核心文件,屬於應辦事項。要分清楚的是同條的例外:同意比例已達事業計畫所需之同意門檻者,得免擬具事業概要,逕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這是「得免」的例外,不改變一般情形下事業概要屬於申請應備事項。

  3. (C)

    製作公聽會紀錄:《都市更新條例》第 10 條規定事業概要要「連同公聽會紀錄」一併申請,公聽會辦了就要留下紀錄送審,屬於應辦事項。

  4. (D)

    製作細部計畫及建築圖說:兩樣都不是事業概要申請階段的文件,敘述與題目所問相符,是本題答案。細部計畫屬都市計畫體系,依《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第 1 項由細部計畫書及圖表明計畫地區範圍、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事業及財務計畫、道路系統、地區性之公共設施用地等,並不是更新單元所有權人申請核准時要製作的文件;建築圖說屬建築管理體系,是起造人依《建築法》第 30 條申請建造執照時,依同法第 32 條備具的基地位置圖、地盤圖及平面、立面、剖面圖等。若要把 (D) 換成這個階段真正要辦的事,應是「舉辦公聽會、擬具事業概要並連同公聽會紀錄申請核准」;比事業概要更進一步的文件,是核准後由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擬訂、送主管機關審議並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而不是細部計畫。

記憶點

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申請核准,三件套是「公聽會、事業概要、公聽會紀錄」;細部計畫歸都市計畫,建築圖說歸建造執照。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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